河北省眼科医院关于加强医药代表进院的规定
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,建立医院与医药经销企业之间交流的正常渠道,增加工作透明度,深化政风行风建设,促进廉洁行医,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。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,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,是指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产品销售、学术、商业推广相关的工作人员(工程安装维护人员、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)。
二、医药代表必须遵纪守法,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我院的规章制度,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。
三、因工作需要来访的医药代表,必须持证到相关职能科室,接待时间不得影响接待科室日常工作。
四、接待医药代表的职能科室,至少两名及以上我院工作人员在场,并如实做好接待记录并留存,确保医药代表的院内行为有记录,能公开。
五、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诊疗区域,进行新药申请、开方回扣促销,或以不正当交易手段诱导临床医生使用其所供药品。
六、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、客观、公正、完整,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及法律要求。
七、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,只能到指定的相关科室办理,办事完毕,应即刻离开;不得随意到病区、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,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。
八、任何单位和个人,如发现医药代表或医务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,或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,可直接向院纪委举报,反映情况。
九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行风办
2023年8月29日